(2016)鲁100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马喜波、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马喜波,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8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住所地文登区文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沙海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蕾蕾,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名芳,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喜波。被告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正气路20-6号。法定代表人于国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青岛软件园4号211室。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诉被告马喜波、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3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曲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