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柯森江与曾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森江,曾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1163号原告柯森江,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曾福龙,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森江与被告曾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森江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森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柯森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娴婧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