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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86号之一原告: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下南村锦胜围岭南塑料厂南侧厂房第3卡。法定代表人:刘衍芳,总经理。被告: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先施一路8号F幢。法定代表人:齐雷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山市智领先行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为1228元(该款原告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金童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区瑞樱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广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