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进高与被执行人付小兵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高,付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536号原告冯进高。委托代理人陈晓兵,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冯进高与被告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进高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付小兵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付小兵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