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苍南县龙港翰晨婚庆策划服务部与林书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龙港翰晨婚庆策划服务部,林书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710号原告:苍南县龙港翰晨婚庆策划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L6282392-9,经营场所:苍南县龙港镇纺织一街144号一层。经营者:邱林微。委托代理人:郑蒙蒙,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书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龙港翰晨婚庆策划服务部与被告林书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龙港翰晨婚庆策划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苍南县龙港翰晨婚庆策划服务部负担。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