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吕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吕传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780号原告刘玉梅。被告吕传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吕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已付)。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瑞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