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财保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方华成、方建霞等与建德市更楼街道更畅货运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华成,方建霞,方建玫,建德市更楼街道更畅货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046号申请人方华成。申请人方建霞。申请人方建玫。被申请人建德市更楼街道更畅货运部,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商贸街208号西侧辅楼二楼201室。经营者:徐仰军。申请人方华成、方建霞、方建玫因与被申请人建德市更楼街道更畅货运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德市更楼街道更畅货运部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建德市更楼街道更畅货运部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