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付怀忠与梅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怀忠,梅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722号原告付怀忠,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梅立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怀忠诉被告梅立明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付怀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