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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付怀忠与梅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怀忠,梅立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9722号原告付怀忠,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被告梅立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怀忠诉被告梅立明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付怀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