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豪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豪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30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商业街**号福霖大厦*****室。负责人:庞旭。委托代理人:黄平安,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汇华大街自编*号*栋***室。法定代表人:徐世豪。委托代理人:黄平安,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豪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荣兴大厦。负责人:赵建业。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豪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富豪花园业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富豪花园业委会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签订编号140620《广日电梯设备(交钥匙工程,全包价)合同书》及其附件一《电梯技术规格表》、附件二《安装要求(直梯)》、附件三《广日全梯种(直梯)主要部件清单》、附件四《广日全梯种(直梯)外资品牌清单》、附件五《答疑》,约定:富豪花园业委会向南迅电梯深圳公司购买广日牌电梯4台,货款含税共计93万元;质量保证按电梯执行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58-1997《电梯技术条件》执行,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保证合同设备是通过广日厂家合法正规渠道进货全新未曾使用过,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交货时间:富豪花园业委会确认相关技术资料并按合同付款的,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收定金后60天内向富豪花园业��会交付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南迅电梯深圳公司逾期交货或富豪花园业委会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技术服务原因导致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延迟,则应按合同价5%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支付违约金外,富豪花园业委会还有权要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相关损失;有关安装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安装要求》等内容。2014年6月28日,富豪花园业委会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签订《补充付款细节条款(合同号:140620)》,约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在银行开合同款90%即83.7万元的保函给富豪花园业委会,富豪花园业委会在收到该保函5个工作日内将83.7万元转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账户,保函有效期3个月等内容。2014年9月,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出具���于电梯订货单位为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使用单位为富豪花园业委会的出厂编号分别为140××××3001、140××××3003《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各一份。2014年11月3日,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分别出具关于电梯施工单位为广东南迅电梯公司、使用单位为富豪花园业委会的产品编号140××××3001(设备代码31104403002014006963)、产品编号140××××3003(设备代码31104403002014006964)《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各一份。2014年12月13日,富豪花园业委会向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发出关于新电梯必须试运行15天,如未出现任何安全隐患或故障,则同意启动拆旧电梯装新电梯工作的《告知函》。当日,富豪花园业委会与深圳市诚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豪花园客户服务中心签订关于富豪花园业委会委托其对上述2台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等工作的《委托书》。2015年4月20日、2015年5月19日,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分别出具关于电梯施工单位为广东南迅电梯公司、使用单位为富豪花园业委会的产品编号140××××3002(设备代码31104403002014006966)、产品编号140××××3004(设备代码31104403002014006965)《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各一份。2015年6月25日,富豪花园业委会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签订关于上述设备代码31104403002014006965、31104403002014006966两台电梯经技监局检验合格,电梯运行正常,将电梯有关资料(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随机资料各2份)移交给富豪花园业委会保管的《电梯资料移交单》。后富豪花园业委会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供应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质量整改达到合同约定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诉至原审法院。富豪花园业委会的一审诉讼请求是��一、判令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支付违约金46500元(按合同价5%计算);二、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严格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具体包括:1、多个楼层厅门、固定角码刷漆保护;2、井道内轿厢信号线连接头、配重补偿链作防水及防锈处理;3、怡翠阁20F、18F、17F、13F10F、6F、4F井道对重导轨安装螺丝加固,对固定导轨角码距离较远存在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排出安全隐患;4、对楼层外呼板未用螺丝固定,外呼底盒未更换,采用老电梯旧底盒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5、对绿荫阁22F-23F井道内连接板连接不顺直问题进行纠正整改;6、对2部电梯轿厢安装摄像头监控设备,呼叫电话连接至消防中心;7、对井道轨道固定支架没有采用新配支架等材料问题进行整改;8、为电梯轿厢天棚安装顶盖;9、对各厅门内外处土建部分恢复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10、对电梯轿厢安装铁材料非不锈钢材料进行整改);三、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承担本案富豪花园业委会律师费用6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富豪花园业委会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编号140620《广日电梯设备(交钥匙工程,全包价)合同书》及其附件一至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富豪花园业委会依约向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支付了货款,但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4台电梯,只交付了2台电梯,已构成违约。富豪花园业委会请求违约金465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按合同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故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应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6500元。上述合同附件对电梯技术规格、安装要求、电梯主要部件清单、电梯外资品牌清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而明确的约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向富豪花园业委会供应并安装的电梯取得了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证、电梯监督检验报告,且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已向富豪花园业委会交付了相关电梯及其资料。富豪花园业委会在本案中所提供的其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发出《关于富豪花园绿茵阁、怡翠阁高层新装电梯未履行合同的函》及照片,不足以证实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交付的上述电梯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故对富豪花园业委会提出要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对电梯进行整改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系广东南迅电梯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应民事责任应由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承担,故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应对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6500元;二、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对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富豪花园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元(富豪花园业委会已预交),由富豪花园业委会与南迅电梯深���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各承担一半(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富豪花园业委会)。上诉人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南迅电梯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超出范围判决。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与富豪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编号140620《广日电梯设备(交钥匙工程,全包价)合同书》及其附件一至五,富豪花园业委会未提供原件,未经质证,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富豪花园业委会起诉称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新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至今无法交付使用,富豪花园业委会自行委托深圳市诚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资质)进行查验,并按查验结果诉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质量整改以达到合同约定。富豪花园业委会称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求进行安装,导致富豪花园绿茵阁、怡翠阁高层新装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至今无法交付使用。富豪花园业委会依据《关于富豪花园绿茵阁、怡翠阁高层新装电梯存在的问题函》要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司进行整改,并符合合同质量约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根据合同第十条要求支付违约金46500元并继续履行合同。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对富豪花园业委会上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及12项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不存在违约,富豪花园电梯使用正常。富豪花园业委会没有诉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司逾期交付电梯,而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称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没有在约定时间交付电梯构成违约,判决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6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超出范围。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遗漏案件主要事实。富豪花园业委会换届选举,新当选的业委会主任赵建业,理应配合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共同维护小区电梯善后工作,以促进小区和谐、社会稳定。但赵建业却称电梯无法使用并委托律师起诉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费65000元)。富豪花园业委会应提交新业委会主任赵建业是否经区住建局备案等资料,原审庭审后富豪花园业委会并没有提供相应资料,原审法院对此在判决书中没有作出认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认为富豪花园业委会的新业委会主任赵建业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对本案起诉主体相当重要。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富豪花园业委会并没有依法提交起诉的证据原件进行质证,富豪花园业委会称忘记开庭时间请求原审法院允许延期质证,原审法院当庭允许。2015年9月8��第二次补充质证,富豪花园业委会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原件,原审法院直接以富豪花园业委会提供的复印件认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未对复印件进行认可,原审法院以此宣判,明显偏袒富豪花园业委会。三、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交付电梯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错误。2014年6月21日双方签订的编号140620合同书附件二约定,在拆除旧电梯、安装新电梯期间,每个单元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始终以拆除一台安装一台为标准,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之后再拆除并安装另外一台,满足富豪花园业委会的基本电梯使用需要。富豪花园业委会不同意不配合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拆除旧电梯,安装工作影响进度,责任在富豪花园业委会。2014年11月18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向富豪花园业委会移交了两台电梯(140××××3001、140××××3003)的相应资料。2014年12月13日,富豪花园业委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发出《告知函》,称富豪花园业委会原则上同意启动拆旧电梯安装新电梯工作,如期间有任何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决定。2014年11月28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向富豪花园业委会发出《仓储费告知函》,称依据双方签订的140620合同,该2台电梯(140××××3002、140××××3004)按富豪花园业委会付款及确认发货时间进行生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电梯的代保管时间为合同交货期满后50天内,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免费为富豪花园业委会存放本合同产品。而富豪花园业委会迟迟未回复具体发货时间。现以超期存放要求富豪花园业委会在收到函后3天内回复发货,否则富豪花园业委会将继续承担仓储费用(截至2014年11月28日8000元)及存放时间过长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并称如果富豪花园业委会在2014年12月5日前提供井道安装或收货保管,其产生的仓储费用南迅电���深圳公司可免收。富豪花园业委会法定代表人黄爱新于2014年11月28日签字予以确认(楷体)。2015年1月4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就工程进度函再次向富豪花园业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富豪花园业委会提供拆除后2台电梯的通知函;办理深圳市特种使用登记证委托书、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由物业公司提供),由于富豪花园业委会迟迟没有答复,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不能拆除旧电梯安装新电梯。富豪花园业委会法定代表人黄爱新于2015年1月5日签字予以确认(行书)。依据上述《仓储费告知函》和《工程进度函》(由于原审中富豪花园业委会并未对交货期限进行主张,故未向原审法院提交)可以得知,后2台电梯(140××××3002、140××××3004)于2014年9月18日已产出超期存放的情况下,由于富豪花园业委会的原因导致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安装,其责任应由富豪花园业委会承担。至今为���,富豪花园业委会还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足以证明责任在富豪花园业委会。在富豪花园业委会没有提到4台电梯约定交货问题,且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在没有准备任何电梯交货时间证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据南迅电梯深圳公司2015年9月8日提交的两份证据判决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4台电梯构成违约,要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承担违约金46500元,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富豪花园业委会在何时向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支付货款及以何种方式支付却只字不提。依据合同第5.1条交货时间约定,甲方确认相关技术资料并按合同付款的,乙方收到定金后60日内向甲方交付货物,并不包括安装和检测的时间。富豪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华强支行向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支付837000元货款,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于2014年9月18日产出后2台电梯(140××××3002、140××××3004)并超期存放,其产出时间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富豪花园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富豪花园业委会答辩称: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违约事实清楚,其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富豪花园业委会于2015年6月1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交付的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为由,要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第十条“如因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技术服务原因导致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延迟,则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应按合同价5%支付违约金……”,要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46500元。另查明:富豪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7月23日向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支付货款837000元。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交付的4台电梯编号分别为:140××××3001、140××××3002、140××××3003、140××××3004。其中,编号为140××××3001、140××××3003的电梯于2014年11月18日移交富豪花园业委会,编号为140××××3002、140××××3004的电梯于2015年6月25日移交富豪花园业委会,两份《电梯资料移交单》均载明“电梯经技监局检验合格,电梯运行正常,现将电梯有关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保管,请做好保管工作。”两份《电梯资料移交单》均有富豪花园业委会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盖章及双方经办人员签名。除以上事实外,原审法院所查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再,二审期间,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于2014年11月28向富豪花园业委会发出的《仓储费告知函》,内容为:“140620富豪花园业委会项目2台电梯,我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贵会付款及确认发货时间进行生产,该2台电梯(140××××3002、140××××3004)已于2014年9月18日产出且超期存放70天,按合同约定对存放超出50天的电梯,按200元/台/天收取仓储费用……”;证据二,南迅电梯深圳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富豪花园业委会发出的《工程进度函通知》,内容为:“我司于2014年11月18日已按程序移交以下资料让贵会盖章:1、电梯移交资料书(签字未盖章,请盖章寄回我司);2、业委会给物业的管理电梯授权委托书(双方盖章,由贵会提供);3、拆现在2部旧电梯的通知函(由贵会提供);4、办理深圳市特种使用登记证委托书、电梯安全管理员证(由物业公司提供)。由于贵会迟迟没有明确答复,我司不能拆除旧电梯安装新梯,春节临近请贵会尽快决定,给予明确回复。”《仓储费告知函》、《工程进度函通知》均为原件,均有富豪花园业委会原负责人黄爱新签字。富豪花园业委会不同意质证,同时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是否恰当的问题。富豪花园业委会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签订的《广日电梯设备(交钥匙工程,全包价)合同书》第10.1条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南迅电梯深圳公司逾期交货或富豪花园业委会逾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额每天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因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技术服务原因导致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延迟,则应按合同价5%向富豪花园业委会支付违约金……”。富豪花园业委会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因技术服务原因导致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延迟为由,要求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46500元。富豪花园业委会并未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电梯为由,请求支付违约金。原审法院以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4台电梯,认为富豪花园业委会请求支付违约金46500元,未超出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认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6500元,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附件二《安装要求(直梯)》约定:“在拆除旧电梯,安装新电梯期间,每个单元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始终以拆除一台安装一台为标准,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之后再拆除并安装另外一台,以满足富豪花园业委会的基本电梯使用需求。”双方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合同,富豪花园业委会于2014年7月23日向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支付货款837000元,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并安装了编号为140××××3001、140××××3003的2台电梯,上述电梯经检验合格于2014年11月18日移交富豪花园业委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提交的《仓储费告知函》,可以证明编号为140××××3002、140××××3004的2台电梯已于2014年9月18日生产出且已产生相应仓储费用。南迅电梯深圳公司按照富豪花园业委会的通知,以拆除一台安装一台的方式安装涉案小区每个单元的电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已按约完成安装编号为140××××3002、140××××3004的2台电梯,经检验合格后于2015年6月25日移交富豪花园业委会。富豪花园业委会称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因技术服务原因���致电梯安装调试及验收延迟,但富豪花园业委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提出的其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南迅电梯深圳公司、广东南迅电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不清之处,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豪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30元(已由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豪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预交),由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94元(已由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南迅电梯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富豪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程 炜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东静(兼)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