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森与济南新世界阳光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济南新世界阳光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1251号原告刘森,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经七路669号新世界阳光花园13号楼4单元1601室。被告济南新世界阳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子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峡,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与被告济南新世界阳光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森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原告主体有误,需要另行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森负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