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恒昌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郭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昌达工贸有限公司,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郭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204号原告青岛恒昌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司香,职务经理。被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涛,职务经理。被告郭玉光。本院审理原告青岛恒昌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郭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恒昌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郭玉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恒昌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红星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郭玉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丁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