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赖佛生与刘彤美、张观火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佛生,刘彤美,张观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赖佛生,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彤美,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观火,女,196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佛生与被执行人刘彤美、张观火(2015)汀民初字第128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彤美有房屋一栋,已被本院查封[见(2014)汀执行字第1918号案],等待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4402.83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3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