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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郭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沙,肖运妙,李增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郭沙。被执行人肖运妙。被执行人李增谦。郭沙申请肖运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郭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建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