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郭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沙,肖运妙,李增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郭沙。被执行人肖运妙。被执行人李增谦。郭沙申请肖运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郭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晋初字第00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建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