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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6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新疆维多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多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66之一号原告:新疆维多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计家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明,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国际盈科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李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臻伟,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维多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多利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康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27.64元(原告已预交50227.64元),减半收取25113.82元,原告承担25113.82元,退还原告25113.82元。审判员  袁俪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