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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365号原告曹某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健飞,西安市临潼区马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秋亚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