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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龙宪伟与重庆斯博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宪伟,重庆斯博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442号原告龙宪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代理人赵吴昊,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廷超,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斯博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9号501,组织机构代码69656583-4。法定代表人程龙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宪伟与被告重庆斯博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宪伟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宪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龙宪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爱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