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万苟与东源县涧头镇大往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苟,东源县涧头镇大往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5执65-2号申请人黄万苟,男,1970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东源县涧头镇大往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丘泽锋,该村委会主任。关于申请人黄万苟与被执行人东源县涧头镇大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东源县涧头镇大往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万苟支付工程款8162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黄万苟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东源县涧头镇大往村民委员会每年支付申请人不少于4万元;申请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5执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