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颐年敬托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濮阳市蓝钻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颐年敬托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蓝钻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1087号原告濮阳市颐年敬托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雪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濮阳市蓝钻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范县濮城镇。法定代表人薛显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晨,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晓昕,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颐年敬托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濮阳市蓝钻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颐年敬托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颐年敬托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迎春审 判 员 刘亚娟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