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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王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在2016年4月20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XX至今未履行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XX与其妻子刘X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刘X名下的辽MXXX**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上述车辆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