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902号原告周某某,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 德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