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袁凯林、罗维清诉被告罗电章、罗培章、罗晓琼、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凯林,罗维清,罗电章,罗培章,罗晓琼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544号原告袁凯林,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罗维清,女,汉族,小学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袁凯林之妻。被告罗电章,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袁凯林、罗维清之长子。被告罗培章,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袁凯林、罗维清之次子。被告罗晓琼,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原告袁凯林、罗维清之女。原告袁凯林、罗维清诉被告罗电章、罗培章、罗晓琼、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凯林、罗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雍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