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品弟、程制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品弟,程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088号申请执行人:林品弟,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程制军,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品弟与被告程制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发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品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制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货款人民币113800元及利息损失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制军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程制军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程制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程制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江淮牌重型自卸货车、浙J×××××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浙J×××××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共六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本院目前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程制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29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0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张卫敏执 行 员 王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椒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