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执民字第1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杭州宇邦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宇邦电子有限公司,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执民字第1253-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宇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76号8楼807房,组织机构代码67062209-5。被执行人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东山村石山头,组织机构代码55266405-9。本院(2015)杭临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临安鑫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五菱牌小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裕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