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云波与江伟玲、王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波,江伟玲,王玲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879号原告:张云波。委托代理人:黄秋飞,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江伟玲。被告:王玲飞。原告张云波为与被告江伟玲、王玲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江伟玲、王玲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伟玲、王玲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1日,被告江伟玲向原告张云波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3月前归还。2014年11月28日,被告江伟玲向原告张云波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为2015年1月9日。上述款项共计16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王玲飞与被告江伟玲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8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伟玲、王玲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张云波1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江伟玲、王玲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代理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