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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魏中国与张武刚、周黔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中国,张武刚,周黔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魏中国,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张武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周黔卫,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魏中国申请执行张武刚、周黔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武刚、周黔卫偿还给申请人魏中国借款2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张武刚外出下落不明,二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01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