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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明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464号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77号巴蜀·锦绣广苑1幢2A-物管房2,组织机构代码:06826793-2。法定代表人伍有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荣森,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志,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