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徐文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徐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被执行人徐文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0063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文武(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文武(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文武(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文武(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28的存款人民币137886.5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岳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