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邓广安与叶钟文、周德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广安,叶钟文,周德芝,庞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邓广安。被执行人叶钟文。被执行人周德芝。被执行人庞积英。申请执行人邓广安与被执行人叶钟文、周德芝、庞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钟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申请执行人邓广安借款280000元和利息。被执行人周德芝、庞积英对被执行人叶钟文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未能在此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4执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