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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0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万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10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沧东工业区(沧县风化店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于世军,经理。被执行人万春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春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