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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邓世雄与刘凤秀、丘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雄,刘凤秀,丘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邓世雄,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刘凤秀,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金伟,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世雄与被执行人刘凤秀、丘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凤秀、丘金伟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刘凤秀、丘金伟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