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侯冠群与赵文康、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冠群,赵文康,周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214号原告侯冠群。被告赵文康。被告周聪。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冠群与被告赵文康、周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冠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康、周聪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冠群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文康、周聪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冠群撤回对被告赵文康、周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真真负担57元,共计82元,由原告侯冠群负担。审判员 王小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