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甄健文,周源斌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甄健文,周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住所地:开平市,机构代码:××。负责人叶志荣,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伟业、周俊健,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甄健文,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7252。被执行人周源斌,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5138。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被执行人甄健文、周源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民事调解,一、被告甄健文确认尚欠原告截至2015年6月20日止其长城粤通卡(卡号62×××04)款项人民币300209.13元(其中到期本金24947.74元,透支利息199.14元,滞纳金62.25元;未到期本金275000.00元)和截止2015年6月6日止白金信用卡(卡号62×××41)款项人民币23234.17元(其中透支利息4671.32元,滞纳金18562.85元),合共323443.3元;及上述欠款此后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上述欠款被告甄健文定于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8月于每月28日前偿还欠款8984元,余款9003.3元及此后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于2018年9月28日前全部还清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若被告甄健文任何一期逾期未还清上述欠款,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余下的所有欠款。二、若被告甄健文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的还款约定,则被告周源斌对被告甄健文上述第一项未偿还的截至2015年6月20日止长城粤通卡(卡号62×××04)款项人民币300209.13元(其中到期本金24947.74元,透支利息199.14元,滞纳金62.25元;未到期本金275000.00元)和截止2015年6月6日止白金信用卡(卡号62×××41)款项人民币23234.17元(其中透支利息4671.32元,滞纳金18562.85元),合共323443.3元,及该欠款此后至归还日止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依法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计算)和案件受理费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151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被告甄健文承担,此费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垫付,被告甄健文应于2018年9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上述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甄健文、周源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甄健文、周源斌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甄健文、周源斌逾期没有履行。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甄健文名下座落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西宁路55号202房、粤J×××××小型轿车、粤J×××××小型轿车、粤J×××××小型普通客车、粤J×××××小型轿车、粤J×××××小型普通客车、粤J×××××小型普通客车、粤J×××××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源斌名下座落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大道海伦堡17号楼46座1号房、开平市三埠新昌路43号1幢303房、粤J×××××小型轿车、粤J×××××小型轿车;上述财产均被广东省新会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现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甄健文、周源斌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甄健文、周源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甄健文、周源斌的财产均被广东省新会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书面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已向广东省新会区人民法院发函处理上述查封的财产得款对本案债权进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