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文安县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文安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文安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蔡卫昌,张变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异12号异议人文安县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朔。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芝。被执行人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卫昌。被执行人文安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变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卫昌。被执行人张变菊。本院在执行文安县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文安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蔡卫昌、张变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文安县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异议人申请撤回(2016)冀1026执异12号的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