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金石石材有限公司与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金石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主送当事人核稿人意见审批意见拟搞时间:15年12月日文件编号(15)字58号拟稿人:涂永国校对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民二催字第63号申请人:上海金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秀。委托代理人:徐香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上海金石石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27027870、出票人华润置地(昆山)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8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2月17日、收款人上海金石石材有限公司、付款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洲支行、出票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金石石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魏春娜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