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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旻子与刘学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旻子,刘学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5号原告杨旻子(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志(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旻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