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旻子与刘学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旻子,刘学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5号原告杨旻子(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志(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旻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人民陪审员 邵茂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