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红红与陈明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红红,陈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俞红红,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明宗,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俞红红与陈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红红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陈明宗被查封的财产一时无法变现,且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明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代理审判员 黄种杰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