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怀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以来检公诉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海婷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