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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159-1号原告榆林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岩审 判 员  崔海涛代理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