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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1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714号申请人尹某某。申请人代某某。本院于2016年4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尹某某、代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尹某某、代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3月24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尹某某、代某某的车损均由尹某某承担,以上款项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二、此事故一次性了结,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付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