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民初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思香与王强、李燕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思香,王强,李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471-1号原告高思香。被告王强。被告李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思香王强、李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初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