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艾得宝印刷有限公司与伊甸园巧克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艾得宝印刷有限公司,伊甸园巧克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商初字第3455号原告苏州艾得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合丰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东明,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方中街118号。破产管理人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陆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卿涛,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艾得宝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柳蓓菁、人民陪审员张伟元、翟庆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东明及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艾得宝印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1日起为被告加工制造纸制包装盒,并由被告下订单制作。至2015年10月,原告未收到被告订单的货款,经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75803.221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5758.16元。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辩称,对双方往来及诉请金额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制作包装盒,原告据此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现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尚结欠加工货款555758.16元。因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本院根据申请人苏州友通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园商破字第00004-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采购单传真件、增值税发票、被告提交的对账单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定制包装盒,并就定制款项与被告对账确认尚结欠加工货款555758.16元,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定作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定作款,故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5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损失可计算至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金额为1813.1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艾得宝印刷有限公司定作款555758.16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1813.1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58元,由被告伊甸园巧克力(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柳蓓菁人民陪审员 张伟元人民陪审员 翟庆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