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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869号原告苏某某,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所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郭某,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渭南市。原告苏某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芝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苏某某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2014年8月9日,被告为借款人肖录才担保从原告借款10万元整,借期10天,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及借款人均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能够向被告送达的地址,故原告苏某某对被告郭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苏某某对被告郭某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对被告郭某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