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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元通公司”与“金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元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朝阳北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田景亮,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市金泰天然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驻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爱书,董事长。“元通公司”与“金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仲字第420号裁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泰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泰公司”工程款,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止。以上期限届满前仍未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