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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位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742号原告位某某,女,汉族。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位花萍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位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