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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某。张家口市宣化图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宣县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王博人民陪审员  郝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