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世磊与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世磊,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15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谢世磊,男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世磊与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谢世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154号。截止2016年2月14日,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双倍返还申请人谢世磊认购定金10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41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世磊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广西旭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1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晟代理审判员 韦俊孜代理审判员 蔡志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志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