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贾民初字第22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王玉龙、于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梅,王玉龙,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贾民初字第2258-1号原告王玉梅。被告王玉龙。被告于娟。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梅与被告王玉龙、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