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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小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695号罪犯陈小富,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耒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肇铁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陈小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小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小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记功;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富悔改表现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