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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28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汉族,文盲,无业,住云南省凤庆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荣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在其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某大桥桥下铁皮房附近发现有人正在盗剪福湾路提升改造工程工地上的电缆,遂叫喊将盗窃人员吓跑,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盗窃人员遗留在现场的两截电缆盗走藏匿于附近草丛内,欲待日后销赃卖钱。2、2015年10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持一把斧头到福湾路提升改造工程工地上盗砍两截电缆后,再次将所偷来的电缆藏于前一日藏匿赃物的草丛内。当被告人杨某甲欲将所盗电缆砍成小段以便于销赃时,被工地的保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杨某甲两次盗窃所得的四截伟业牌ZR-VLV223*240+2*120型铝芯低压电力电缆线共计91米,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54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杨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赃物照片,现场平面图,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