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麦美莲、石其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美莲,石其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25号申请执行人麦美莲,女,1967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苍梧县。被执行人石其征,地址梧州市。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麦美莲申请石其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362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石其征应支付申请人麦美莲案款180825.0元,现因被执行人石其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长执字第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锋